铸造行业准入条件

铸造行业准入条件

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、有序和可持续发展,促进铸造行 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,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 张,保护生态环境,推进节能减排,高资源、能源利用水 平,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,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 国向铸造强国转变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,制定本 准入条件。

一、建设条件和布局

(一)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和相关法律法规,符合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铸造业和装 备制造业发展规划。

(二)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 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、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 别保护的区域(一类区)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;在二类区和

三类区(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),新(扩)建铸造企业和 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(大气、水、厂界噪声、固体废 弃物)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 定。

(三)新(扩)建铸造企业应通过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”及“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”,并通过项目环境保 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“三同时”验收。

二、生产工艺

(一)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、品种、批量,合理 选择低污染、低排放、低能耗、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。

(二)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/芯、油砂制芯、七〇砂制 型/芯等落后铸造工艺。

三、生产装备

(一)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 设备,如冲天炉、中频感应电炉、电弧炉、精炼炉(AOD、 VOD、LF 炉等)、电阻炉、燃气炉等。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 成分分析、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,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 尘、除烟设备与系统。

(二)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《铸造 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》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。

(三)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、制芯、砂 处理、清理等设备。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 理设备。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:水玻璃砂(再生)≥60%,

呋喃树脂自硬砂(再生)≥90%,碱酚醛树脂自硬砂(再生) ≥70%,粘土砂≥95%。

(四)企业或所在产业集群、工业园区应具备与其产能 和质量保证相匹配的试验室和必要的检测设备。

(五)落砂及清理工序应配备相匹配的隔音降噪和通风 除尘设备。
 

(六)现有铸造企业冲天炉的熔化率应大于 3 吨/小时, 不得采用无芯工频感应电炉、0.25 吨及以上无磁扼的铝壳中 频感应电炉、铸造用燃油加热炉;新(扩)建铸造企业冲天 炉的熔化率应大于 5 吨/小时,不得采用铸造用燃油加热炉。

四、 企业规模(产能/产值)

(一)现有生产铸铁件、铸钢件、铝合金铸件、铜合金 铸件、离心球墨铸铁管、离心灰铸铁管的铸造企业,其铸件 年生产能力按其所在地区和铸件材质(见表 1)应不低于(表

1 所列)要求的吨位或产值。

(二)除铝合金、铜合金外其他有色铸件[表 1 中所列 铸件材质“其他(有色)”],其铸件年生产能力不低于(表 1 所列)要求产值。

(三)二类区、三类区新(扩)建铸造企业,其年度生 产能力按其所在地区及铸件材质和工艺不同应不低于(表 1 所列)要求的吨位或产值。

五、产品质量

( 一 ) 铸 造 企 业 应 按 照 GB/T19001-2008 标 准 ( 或 ISO/TS16949 标准)建立质量管理体系,设有独立质量管理 及监测部门,配有专职质量监测人员,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 度。

(二)铸件的外观质量(尺寸精度、表面粗糙度等)及 铸件的内在质量(成分、金相组织、性能等)应符合产品规 定的技术要求。

六、能源消耗

(一)企业应根据 GB/T 15587-2008 建立能源管理系统。

(二)新建或改扩建铸造项目需要开展节能评估和审 查。

(三)企业的主要熔炼设备应满足要求能耗指标(见表 2~表 6)。

(四)企业吨铸铁的综合能耗≤0.44 吨标准煤;吨铸钢 的综合能耗≤0.56 吨标准煤。

七、环境保护

(一)粉尘、烟尘和废气
 
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、烟尘和其他废气的部位均应配置 大气污染物收集及净化装置,废气排放应符合《工业炉窑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9078-1996)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、 标 准 》 GB16297-1996 ) 《 锅 炉 大 气 污 染 物 排 放 标 准 》(、

(GB13271-2001)及所在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。生产过 程中产生的异味排放量应符合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 (GB14554-1993)。

(二)废水

根据排放流向应符合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 (GB8978-1996)及所在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。

(三)固体废弃物及危险废物

企业废砂、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应按照 GB18599-2001《一 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、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》 (GB18599-2001)贮存和处置,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 要求。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法 规,设置规范的分类收集容器(罐、场)进行分类收集,并 交给有资质处置相关危险废物的机构实施无害化处置。

(四)噪声

完善噪声防治措施,厂界噪声应符合 GB12348-2008《工 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》。

(五)环境管理

企业应依据 GB/T24001-2004 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。

(六)清洁生产

支持和鼓励现有铸造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,依法进行 清洁生产审核,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,不断提高企业清洁 生产水平。

八、职业健康安全及劳动保护

(一)企业应制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,并 有效运行。

(二)企业应根据相关法规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险 和福利,并配发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(防尘、护耳等防护器 具)。应对从事有害工种的员工定期进行体检,被检率达

100%。

(三)企业应按照《铸造防尘技术规程》(GB8959-2007)、

《 工 作 场 所 有 害 因 素 职 业 接 触 限 值 》 GBZ2.1-2007 和( GBZ2.2-2007) 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》、(GBZ1-2010)等

有关标准的要求,配备防止粉尘、有害气体、噪声等职业危 害防治措施,并配备必要的治理设备。

(四)企业应依据 GB/T28001-2011 标准建立职业健康 安全管理体系。

九、人员素质

(一)特种作业、特种设备操作、理化检验及无损探伤 等特殊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经相应的资质部门颁发的资格证 书,持证上岗率达 100%。

(二)企业应制定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计划,定 期进行管理、技术、技能、法律、法规等方面的培训,培训 率达 98%以上。

十、监督管理

(一)铸造企业可以按照本准入条件的规定申请准入认 定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准入条件, 组织对申请准入认定的铸造企业进行审核;国务院工业主管 部门组织抽查,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铸造企业以公告的形式向 社会发布。

(二)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 本地申报准入认定的铸造企业进行初审,并对已公告准入的 铸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。

(三)准入企业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 定。

十一、附则

(一)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台湾、 香港、澳门地区除外)所有铸造企业(含车间)。

(二)本准入条件所引用的标准被重新修订时,应使用 其最新版本。

(三)本准入条件将根据我国铸造工业的发展情况以及 国家相关政策、法规的变化加以修改并向社会公布。

(四)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。